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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日期: 2020-10-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 luk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连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团委领导下,隶属于院学生会,由院在校生志愿加入组成的为社会各类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的青年组织。

第二条本志愿者协会奉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完善自我”的宗旨,依托外语优势,立足校内,面向社会,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建良好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志愿者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本志愿者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净化社会风气,提倡奉献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培养大外在校生“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队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在校生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开展与市内外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志愿者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并提出入团申请的大连外国语学院的在读学生,经大连外国语学院团委及学生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志愿者协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志愿者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三)向本志愿者协会推荐会员

(四)请求本志愿者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志愿者协会章程,执行本志愿者协会的任务决议

(二)参加本志愿者协会活动,完成本志愿者协会的任务

第十五条本志愿者协会实行入团和退团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会员用本志愿者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需报经团委、院学生会批准。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宪法和本志愿者章程范围内的行为,由院团委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大外团委和学生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大外团委和学生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条本志愿者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大外团委及学生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志愿者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志愿者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三)选举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组长(约每十五人中选一名组长)

(四)聘请志愿者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本志愿者协会机构设置

(六)审计和监督志愿者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志愿者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组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大外团委及学生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和组长负责处理志愿者协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志愿者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团委及学生会的决定,处理志愿者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大外团委及学生会通过。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志愿者协会经费自筹,主要来源为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志愿者协会经费用于志愿活动的宣传、会议、办公、表彰及各类活动支出,财务收支按现行财政法规执行,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志愿者协会的终止程序由会员代表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善后工作由大外团委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大连外国语学院团委。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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